跳到主要內容區

學生申訴

申訴
Q:什麼情況可以提出申訴?
A:
學生對於學校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,認為違法或不當並損及學生個人權益者,
得依本辦法提起申訴。

Q:我提出申訴的校規依據為何?
A: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要點

Q:申訴有期限嗎?
A:
1. 學生應於收受處分書次日起十日內,以書面提列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向申評會提起申訴。逾期不予受理。
2.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遲誤前項申訴期間者,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,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學校申評會申請受理評議。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,不得為之。。
3.期限之末日為本校之休假日者(不包括寒、暑假),以其休假末日之次日代之。

Q:申訴的受理單位是?
A:受理申訴單位是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,訓導處代表受理申訴申請及召開委員會議。

Q:提出申訴方式?
A:申訴應以申訴書書面向申評會提出。

Q:申訴書有固定格式嗎?
A:請依網站申訴書表格填寫,並載明下列資訊,由申訴人簽名:
1. 申訴人之姓名、年齡、性別、系級、學號、住所及聯絡電話、原處分之單位。
2.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。
3.提出申訴時間的年、月、日。
4.證據。

Q:申訴評議時間大約多久?
A:申評會應於收受申訴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完成評議,必要時得予延長,並通知申訴人。延長以一次為限,最長不得逾二個月,但涉及退學、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,不得延長。

Q:申訴評議過程可以公開嗎?相關人可以陳述意見嗎?
A:評議採不公開原則,惟得通知申訴人、原處分單位及關係人到會說明。  
瀏覽數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