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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獎懲

獎懲:

Q:各中隊、科或行政單位如何提報學生的記功(過)、嘉獎(申誡)?
A:學生於學期間有事蹟達報獎勵(懲處)標準時,各中隊隊職師長可透過訓導處
訓育組「學生考核資料資訊管理系統」申請獎懲建議名冊,以公文逐層簽核。
各科或行政單位提報者,須書面通報學生總隊知曉,由總隊指派權責中隊負
責簽核。

Q:大功(過)以上之獎勵(懲處)如何辦理?
A:學生於學期間有具體事蹟達記大功、記大過以上或涉及性別平等懲處之建議
案件,應由學生所屬中隊檢附相關證明簽核並提訓育委員會審議,學生、學
生家長、案件關係人及中隊訓導以上師長,均須備席訓育委員會說明。

Q:同學被懲處,會有哪些影響?
A:各懲處影響如下:
1. 記申誡處分:
甲、 學生操行成績減1分。
乙、 如不服處分,得於學生獎懲令收到之次日起10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。原處分之執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因提起申訴而停止。
2. 記過處分:
甲、 學生操行成績減3分。
乙、 學生受記過以上懲處者,應由大隊長以上師長訓勉。
丙、 如不服處分,得於學生獎懲令收到之次日起10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。原處分之執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因提起申訴而停止。
3. 記大過處分:
甲、 學生操行成績減9分。
乙、 學生受記大過以上懲處者,訓導處應予諮商輔導。
丙、 如不服處分,得於學生獎懲令收到之次日起10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。原處分之執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因提起申訴而停止。
4. 記留校察看處分:
甲、 學生受處分當下該學期操行成績直接減為60分,後續各學期操行成績亦以60分起算。
乙、 訓導處應予諮商輔導。
丙、 如不服處分,得於學生獎懲令收到之次日起10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。原處分之執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因提起申訴而停止。
丁、 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後再受懲處,如與懲處前之獎勵互相抵銷後,有申誡以上懲處,即行勒令退學;情節嚴重者,開除學籍。

5. 記勒令退學處分:
甲、 受懲處學生無法繼續在校修課學習,必須由家長到校辦理學生離校手續。但警專承認受懲處學生已取得的學分,供學生至他校申請學分抵免。
乙、 如不服處分,得於學生獎懲令收到之次日起10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。原處分之執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因提起申訴而停止。
丙、 學生之獎懲,除開除學籍、勒令退學及留校察看外,得相互抵銷。但不得塗銷紀錄。
6. 記開除學籍處分:
甲、 受懲處學生無法繼續在校修課學習,必須由家長到校辦理學生離校手續。但是警專不承認受懲處同學在學期間修得的學分,受懲處學生無法用在校學分至他校申請學分抵免。
乙、 如不服處分,得於學生獎懲令收到之次日起10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。原處分之執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因提起申訴而停止。
丙、 學生之獎懲,除開除學籍、勒令退學及留校察看外,得相互抵銷。但不得塗銷紀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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